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路东X号。
被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王家lW人,现住(略)“135”电厂门口石油公司北50米水泥板厂。
被告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村人,现住(略)。
原告高某诉被告任某甲、任某乙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和被告任某甲、任某乙某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2日被告任某甲向原告高某借款x元,由任某乙某保,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后经原告通过担保人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9月1日的利息,本金及2010年9月1日至今的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任某甲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及时偿还,要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任某甲于2011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乔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