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凯利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付田,河南博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某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略),现住原阳县X街。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凯利达建材有限公司、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凯利达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