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市XX安装有限公司,驻湘潭县X镇X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驻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邹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
负责人刘XX,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XX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XX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7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西XX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7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国靖
审判员袁晖
人民陪审员何钢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