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
被告赖某,男。
原告邓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邓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与被告赖某已庭前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军英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