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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岗村委会)、郑州绿金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园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一审第三人:郑州绿金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宋某某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岗村委会)、郑州绿金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园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宋某某与岳岗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宋某某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经营权。岳岗村委会未经宋某某同意,将其承包的1.08亩土地转由绿金园公司经营,已构成违约。原审判决以绿金园公司承包经营后,在该地已投资建设了厂房等设施,不宜再恢复原状等为由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岳岗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绿金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岗村委会以大多数农户同意为由,对该村X亩土地进行整体流转,其中包括宋某某的1.08亩土地。岳岗村委会未经宋某某同意,将其土地收回发包给绿金园公司经营,导致宋某某无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岳岗村委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宋某某承包的1.08亩土地,因绿金园公司承包后,对所承包的433亩土地进行了大量投资,已实际形成了整体集约化生产,建立了厂房、智能化玻璃温室等设施,根据经济效益原则,不宜再恢复原状,故原审判决岳岗村委会为宋某某调整同类等量的承包土地并无不妥。岳岗村委会因违约应当赔偿宋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岳岗村其他同意土地流转的村民已按约定领取了土地流转承包款,故原审判决参照其他村民领取的承包款数额计算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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