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疾病中心主任。
上诉人郭某某与上诉人卫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郭某某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卫辉市疾病防控中心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