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
被告郭XX
被告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郭XX、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XX、肖XX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郭XX、肖XX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