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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被告曹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XX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XX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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