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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诉田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神木县X镇居民,系原告贾某甲之子。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榆林市X区X乡X组X号。

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田某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郄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原告贾某甲与被告田某因发生交通事故,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鸡支队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田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x元。”2010年4月17,被告田某支付原告x元,下欠x元由被告出具了欠据一支,载明:“今欠到贾某甲人币壹万玖仟元(x),一月内付清,田某,2010.4.X号”。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田某当庭给付原告贾某甲交通事故赔偿款x元,剩余4000元于2011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郄小平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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