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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广西桂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平市X村坡的屯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陈XX在网上QQ聊天认识李XX,得知李XX帮高校招生,想得到高考落榜学生名单,即谎称其叫陈X,在部队通信连工作,还有个舅舅在南宁军区当大官,认识部队的很多人,可以拿到很多高考落榜学生的名单。2010年9月8日至9月24日间,被告人陈XX以帮李XX拿高考落榜学生名单,要接待领导,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先后六次骗取了李XX人民币共计9700元。上述款项已被被告人陈XX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清单,银行卡存款回执,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X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九千七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吴升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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