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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与被告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南省资兴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剑,株洲市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伟峰,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与被告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给付原告朱XX工程款x元,2011年11月21日给付5000元(已当庭给付),2011年12月20日给付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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