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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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XX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X村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18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某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31日7时35分许,被告人龙XX明知自己无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仍驾驶一台无牌大货车在湖南省株洲市X组前路段将被害人袁钢义驾驶的湘x号二轮摩托车碰倒在地,致被害人袁钢义受伤。被告人龙XX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丢弃。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钢义的伤情为重伤,拾级伤残。经芦淞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龙XX无证驾驶无牌大货车,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龙XX向被害人袁钢义赔偿人民币x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龙XX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证人李某、肖某、邓某、胡某、邱XX的证言、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提取笔录、物证鉴定书、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及车速鉴定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车辆的驾驶证、行某、保险单、病历、本院(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及收条、被害人出具请求免责申请书、破案经过、被告人龙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X明知自己无资格驾驶机动车,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XX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龙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XX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后,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龙XX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龙X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收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欧XX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某,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某,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某,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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