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X路东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39岁,神木镇居民。
被告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神木县X镇呼家圪nW小区X排X号。
原告高某诉被告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被告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6日,被告牛某称自己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杨雷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借款后被告已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为了解决问题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牛某于2011年4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2月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2%计算)。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飞丽
审判员高某玲
代理审判员李雅琴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