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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诉乔某乙,乔某丙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甲,又名乔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神木镇居民。

被告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略)。

被告乔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略)。系被告乔某乙之兄。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甲诉被告乔某乙,乔某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耀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2日因其妻与被告乔某乙在非法同居期间煤气中毒死亡,2010年4月22日原、被告私下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乔某乙一次性赔偿原告乔某甲各种经济损失x元,签订协议当日被告支付原告x元,下余的款项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下余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乔某丙自愿给付原告乔某甲因乔某乙所欠原告赔偿款x元,于2011年3于8日给付x元,下余的x元于2011年4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其余的款项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乔某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耀武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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