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系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原七四二九工厂下岗工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系原告之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郴州市环卫处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增铁,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特别授权),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肖峰,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系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系陈某丙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原郴州市针织厂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炎,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海臻(特别授权),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法律岗主任。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第三人陈某丙均系被告郴州市第第一完全小学235班学生,2009年5月7日下午3时许体育课结束后,原告与该班同学自由玩耍,第三人陈某丙与其他同学玩“老鼠偷油”游戏时,不慎将原告黄某甲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右胫骨远端骨骺骨折并右踝关节半脱位。原告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因伤花医疗费5861.8元(此款已由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支付)。同时,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机构三次鉴定,一次为玖级伤残,两次为柒级伤残。后原、被告及第三人陈某丙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酿成此次纠纷。
同时查明,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购买了校方责任险[祥见校(园)方责任保险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由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赔偿原告黄某甲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x.08元;由第三人陈某丙赔偿原告黄某甲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x元,此款当庭兑现x元,余款5000元在2012年4月30日前付清。原告黄某甲及其监护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赔偿原告黄某甲的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x.08元。其中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已赔偿原告黄某甲医疗费5861.08元;另x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在2011年12月12日前直接理赔给原告黄某甲。
3、本案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承担1514.5元,由被告郴州市第一完全小学承担1514.5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某明
审判员谢某瑛
人民陪审员曹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