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孙家岔人,现住(略)。
被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X乡,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略)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邱某于2011年4月16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略)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按3.3%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利平
审判员尚明朗
人民陪审员张某乙春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