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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业山,Im河区X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系王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李业山,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回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某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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