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业山,Im河区X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系王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李业山,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退回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某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