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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裴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万泓,陈光建,信阳市X区X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志豪,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万泓、陈光建,被上诉人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志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元,退回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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