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万泓,陈光建,信阳市X区X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志豪,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裴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万泓、陈光建,被上诉人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志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元,退回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O一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