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分别于2011年7月22日、8月8日、8月11日三次在高陵县X村“世纪星图”网吧将被害人×某、×某、×某停放在该楼道的一辆“千里马”牌自行车、一辆深蓝色折叠式自行车、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盗走;于2011年8月10日在杨官寨村X村一民房门口将×某的一辆深蓝色折叠式“凤凰”牌自行车盗走。后将所盗的自行车以共57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某、×某陈述,现场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案件照片,情况说明、证某、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予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2日起至2012年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吴凯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赵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