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系湖北省枣阳市霍庄环建小区保安员。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和张×、丁××等人在唐河县X路“久久香”饭店就餐时,张×和丁××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丁××前胸猛扎两刀后逃离现场。经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丁××胸部损伤构成轻伤。
2010年7月26日,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丁××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其他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尚可,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