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浚县人民医院。
上诉人安阳市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浚县人民医院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5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普通侵权案件,并非特殊侵权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优先原则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鹤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安阳市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浚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一案指定鹤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审理,节约诉讼资源,本院将本案指定鹤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苗青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