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又名朱某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15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只属简单的债权债务,不存在借款合同,不属合同纠纷,应按原告就被告管辖规定,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甲为被上诉人朱某乙出具的多张借款凭证,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时间等内容,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作为借款合同认定并无不当,借款合同借款出借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苗青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清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