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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天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仵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被上诉人河南大成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仵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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