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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瞿××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

被告瞿××。

原告王××与被告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自己虽然工作繁忙,但仍然承担家庭一切事务。在2007年10月自己右脚骨折,被告却离家出走,在自己最需要丈夫关心和帮助时,被告失去了最起码的做人常识。现在夫妻关系难以维持,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是很冲动的,自己从未有离婚的想法。本次离家是由于原告不让自己关心,同时自己也希望双方能冷静一下。今后通过互相沟通夫妻能够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审理中,原告表示婚姻走到尽头,是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不愿看到的。多年来,自己为了维护家庭极力包容被告,反而使他自以为了不起。回想当年双方刚刚相识,被告已经与其他女人共同生活了几年,由于自己的出现,导致被告抛弃了她,就是现在被告也与他人同居。此次被告离自己而去,导致自己严重失眠,并发心脏病。现坚持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现双方虽然发生矛盾,但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产生矛盾主要是缺乏主动沟通、交流,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相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关系获得改善是有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王××要求与被告瞿××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

书记员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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