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
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诉陈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本金2000元,利息2150元,且已实际履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