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男。

被执行人吕某,女。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9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吕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鄢江陵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谌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