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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与被告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苏xx,女,汉族,1950年x月x日生,退休工人,住重庆市X村X号x单元x,身份证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陈xx,男,汉族,1948年x月x日生,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略)xxxx,原告之夫

被告苏xx,男,汉族,1956年x月x日生,无业,住重庆市X村x号x,身份证号码:(略)xxxx。

原告苏xx与被告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理,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和被告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xx诉称,2008年6月8日,被告苏xx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但后来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故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0万元。

被告苏xx辩称,2000年,被告苏xx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其后每个月归还原告1000元,一年还x元,连续还了8年共计x元,2011年9月被告又归还原告1万元,现在已经不欠原告钱,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被告苏xx向陈xx、原告苏xx借款10万元,并约定原告随时需要随时归还。2008年6月8日,被告苏xx就同一笔借款再次向原告苏xx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2011年9月被告苏xx归还原告苏xx借款1万元,尚欠本金9万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2007年7月30日的欠条一张、2008年6月8日借条一张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苏xx与被告苏xx的借款关系,系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的借款,即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被告苏xx在庭审中提出其从2000年至2008年已经归还原告借款x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2011年9月被告归还的1万元原告在庭审中予以承认,本院也予以认可。此外,借条因未约定利息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被告苏xx归还原告苏xx借款9万元。

二、驳回原告苏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苏xx负担(此费已由原告苏xx交纳,被告在支付前述费用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x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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