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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元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2年元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某辉

审判员刘安秋

代理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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