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某甲,男。
法定代某人向某乙,男。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女。
委托代某人向某丙,男。
被执行人彭某丁,男。
被执行人彭某戊,男。
被执行人曾某,女。
申请执行人向某甲与被执行人彭某丁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1年7月23日向某甲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现三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鄢江陵
审判员张云龙
审判员谢根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