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乙,男。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乙伙同宋某乙正(已判刑)窜至荥阳市X组配电房内,将配电房内正在使用的400A开关和RTO保险破坏并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60元。
2011年1月21日,被告人宋某乙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乙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荥阳市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焦焕利
审判员张焱南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