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某。
被执行人廉某。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某、廉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以x元(含本金一万元及利息3170元)结清此案,其余案件款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