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赛某。
委托代理人郭佳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路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佳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柴某与被上诉人赛某、漯河市X路运输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柴某于2009年8月31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x元。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柴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