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子龙,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田某某,男,苗族,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某某就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上海相识,200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还款期限为2007年12月30日。2008年3月20日,双方确定借款本金变更为x元,计息不变,然,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愿意还款,但请原告予以减少还款数额。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间系旧识,相互间有生意上的往来。200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并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该笔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还款期为2007年12月30日,还约定若逾期未还,被告承担x元的违约金,逾期,被告未还款。2008年6月1日被告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补充签字说明,确认自2008年3月20日起,将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本金变更为x元,计息及违约条款不变。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田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该笔借款田某某分四年还清,每年的10月30日前付x元给吴某某,直到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红军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江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