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正兴,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华平,新密市袁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泽,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陈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前由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正兴、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华平、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回上诉人袁某。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