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张某乙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护理费人民币5300元(其中人民币26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6元中的人民币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0元(其中人民币131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医疗费人民币x.48元中的人民币7160元(其中人民币6764.5元直接支付给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6月12日前支付原告张某乙医疗费人民币x.48元中的人民币x.48元(已履行)、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6元中的人民币7881.6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日常用品费人民币2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2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22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