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
被告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人民币62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营养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45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其中应支付给被告沈某人民币4768元);
二,被告沈某应于2011年1月25日之前赔偿原告田某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停某、材料费共计人民币4768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5元,由被告沈某自愿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
书记员吴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