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某珍与被执行人吴小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某珍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邹某珍与被执行人吴小登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