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利、孙某佳与被执行人孙某战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利、孙某佳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