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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张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韦某与被执行人张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凯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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