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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李某与河南省安阳第一锅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第一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上诉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李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第一锅炉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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