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丙,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登封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丁,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恩,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戊,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闫某己,男,汉族,1951年出生,住(略),系闫某丙之父。
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略),系闫某丙之母。
上诉人闫某丙与被上诉人秦某丁、原审被告闫某己、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秦某丁于2010年7月8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闫某丙、闫某己、王某返还秦某丁的彩礼款x元。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5日作出(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闫某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闫某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