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X某X某民.
委托代理人XX,男,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武功县X某民.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XX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XX某XX某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进行婚姻登记。双方于XX某农历X某X某生一女孩名XX,孩子现在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性格差异甚远,没有共同语言,原告自XX某离开被告家,自己带着孩子在XX某生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要求被告支付XX某以来应付给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9000余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女XX某原告X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X某自理;
二、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