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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阎某与被上诉人闫某己、闫某戊及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闫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己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

负责人李某,该指挥部副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苗某庚

上诉人阎某与被上诉人闫某己、闫某戊及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闫某戊兰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12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常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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