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
被上诉人闫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己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
负责人李某,该指挥部副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苗某庚
上诉人阎某与被上诉人闫某己、闫某戊及原审第三人郑州市X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闫某戊兰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129、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常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