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
上诉人李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