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周××离婚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9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袁×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某敏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