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曹XX。
本院2010年8月17日受理李某根据(2004)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万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曹XX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15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曹XX未付款。我院在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扣被执行人曹XX工资2000元,从2010年9月份开始扣发,需13个月时间,致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故依照法律规定于2011年元月11日退出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人李某于2011年4月2日再次对(2004)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给双方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现双方已复婚和好,重新生活。申请人李某申请法院不再对(2004)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此案执行和解。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04)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