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奉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XX(特别授权)。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汪XX。
上诉人奉XX、卢XX、张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2月1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奉XX、卢XX、张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贺XX、杜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汪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本案是按《挖沙船承包》的约定由卢永建、奉XX、卢XX、张X将挖沙船承包给张XX经营,在本案中卢永建未参与诉讼,其本人是否放弃无证据证实,因此本案漏列诉讼主体。二、张XX在原审诉讼中提供双牌县水利局作出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否是水利局作出,是否送达,需进一步核实,另原审原告请求赔偿挖沙船损失的依据不充分,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欠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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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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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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