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在贵港市X区X街丽晶会酒吧门口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净重0.4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出售给曾XX。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曾XX身上缴获冰毒两小包,从被告人黄某身上缴获人民币800元和诺基亚牌手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XX的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过秤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冰毒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赃款赃物扣押于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陆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