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李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3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承建三层住宅楼。现被告尚欠8万余元工程款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赵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昌平区X镇某地,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赵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赵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赵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贾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