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迟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甲、迟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某甲、迟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迟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甲、迟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妮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Ο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高瞳辉